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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学会名誉会员评选规则
来源:中国建筑学会   作者:中国建筑学会编辑   发布时间:2007-07-25  

(经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一、名誉会员资格
    在国际建筑界具有重要影响,对建筑事业、建筑艺术和建筑科技领域做出卓越贡献的专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吸收为本会名誉会员。
    二、名誉会员权利
    1、名誉会员称号
    名誉会员可使用中国建筑学会名誉会员或英文缩写Hon•ASC称号。
    2、名誉会员权利
    名誉会员可参加本会的学术年会,并在会上发言和参加讨论。但不参加本会行政管理事务讨论,无表决权。
    三、名誉会员提名及审定程序
    1、本会常务理事可对名誉会员提名。
    2、本会常务理事会委托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名誉会员的初审工作。
    3、本会常务理事提名名誉会员时,应填写《中国建筑学会名誉会员提名表》并附被提名人简历一份,《提名表》和简历交学会秘书处综合部。
    4、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初审名誉会员提名材料,并将名誉会员初审结果报本会秘书长。
    5、本会秘书长负责将名誉会员初审结果报理事长审核,并由理事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6、名誉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发函通知名誉会员本人并印制名誉会员证书。在适当时候由理事长或其代表向名誉会员颁发《名誉会员证书》。
    四、名誉会员会费
    凡批准为本会名誉会员的个人免交入会费和年度会费。
    五、终止名誉会员会藉
    常务理事会认为该名誉会员不再适合担任名誉会员时,可以终止名誉会员的会藉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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