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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世荣 [摘 要] 居住区开发不能因追求经济效益而损害城市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城市建设的科学化、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现代化城市的居住区建设应改善城市的人居环境,完善小区的公共福利设施,应有足够的绿化用地和预留空地,防止阳光遮挡、日照不足,保证居住区的建设质量。
[Abstract] In the development of populated area, the pursuit of economical benefit should not be concentrated alone at the expense of the urban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benefit . We should realize urban construction in a scientific .modern and sustainable way. The emphasis of populated area’s construction in a modern city should be the improvement of Urban habitat environment and ( human ) ecological environment ; the completeness of public welfare facilities in the residential community; the provision of sufficient green land and reserved land . The sun-shading and sunshine shortage should also be avoided, to guarantee the populated area’s construction quality.
长春市是伪满时期的首都,在日伪时期就有很好的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基础,在城市中有较好的绿化系统,有著称于国内外的长达六公里的人民大街(原斯大林大街)和林荫大道,有一些绿化很好、设有分车岛的道路系统,还有一批遗留下来保护很好的建筑,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长春风貌。长春在城市中的绿化用地所占面积比,曾在全国大城市中名列前茅,长春市有建设成“森林城市”、“花园城市”的建设目标。当前在城市建设中应大力提高居住区的开发质量,改善城市的人居环境、生态环境,这是把长春市建设成为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首要任务。 一、城市建设发展应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要牢固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百年大计,环境第一的战略目标 在城市中,居住区用地约占城市总用地的百分五十左右,所以如何建设好居住区对城市的发展和城市面貌的影响是很大的,在居住区的开发建设中,应把城市的环境效益、建设质量要求放在首要位置,百年大计,环境第一。居住区的建设应当具有设施齐全、居住舒适、绿化优美、卫生环境良好的小区环境。不可因追求房产开发的经济效益,而使居住区的建筑质量下降和损害城市的环境。 居住区的绿化用地和绿化状况对城市的卫生环境影响极大,绿化可以改善小区内的气候条件,减少烟尘污染,减少城市的噪音,增加景观,使人心旷神怡,美化城市环境。所以国家对居住区的绿化用地有明确规定:新区为百分之三十,旧区为百分之二十五。这从立法的角度确保了在居住区有足够的绿化用地,为居住区条件的改善奠定了基础。 居住区的绿化系统应包括有:行道树、街心小花园、建筑小品、街区草坪绿化等。只有完善这些绿化设施才能使居民区减少粉尘、噪声、风沙的污染和侵害;同时美化城市景观,改善居住区的卫生条件,纯洁空气,美化居住区,改善城市气候和生态环境。 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业也必然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承包商为追求在房地产开发中的经济效益(商品房利润),则可能产生与城市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矛盾而影响到居住小区的开发质量。所以必须使居住区开发服从于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建设中预留出绿化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而确保住宅建设的建筑质量,建设成良好的居住小区,为城市建设做出贡献。在长春市的居住区建设中有不少环境优美、绿化好、居住舒适、建筑质量高的居住小区,如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的一些居住小区、“全安小区”、“富豪花园”小区和长春“技术经济开发区居住小区”等一些居住区,这些居住小区环境优美、公共绿化设施齐全、布局合理、日照条件良好,美化了市容,使长春市的城市面貌得到很大的改善。如长春第一汽车厂的厂区和大片居住区以其优美的环境和良好的居住区条件形成的长春汽车城蜚声于国内外,为长春市的建设增添了光彩。近年来开发新建的“富豪花园”小区以其别墅型的小住宅特点和优美的环境在长春市评为优秀开发小区。成为长春市的居住区开发中的一朵奇葩。而长春市的“全安小区”原是一片较为典型的棚户区,是一个对旧区进行改造、按规划建成的新区,该区由于规划布局合理、建筑造型美观、色彩艳丽明快、建筑小品丰富多姿、公共设施齐全,如今成为一个焕然一新的现代化的新型小区。但是也有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承包商,由于过分追求商品房中的利润,致使小区内的建筑密度过大、绿化用地甚少、日照条件差、公共福利和市政工程设施不能配套建设,从而使得小区内的人居环境质量显著下降。如长春市的“四五小区”、“重庆小区”、“北安小区”、“光复小区”、“建设小区”等居住区便是如此。由于面临着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使居住区的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过大,使城市的绿化面积锐减,混凝土和沥青更多地覆盖了地面,使得土壤隔绝了阳光,雨水不能直接渗入大地,导致城市生态环境恶化。长春市在建设发展中同样面临着世界各国在城市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所必然遇到的城市环境恶化问题的严峻挑战。我们应该在居住区开发中建造出与大自然和谐的“文明建筑”,应该在城市建设中创造出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生态环境。 城市是生产、居住、工作、游憩与交通运输等多功能活动的综合体,从而形成独立的城市生态环境。各类多功能的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设施服务于城市的各种需要。而对于住宅区,则要求其居住舒适、设备齐全、环境优美和交通方便,应有充足的绿化用地和公共游憩场所,这在城市建设中应当是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一般来讲,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承包商是难以达到如此多功能要求的,必须由政府的职能部门统一规划、全面管理、统筹建设下才能完成。 居住区的供热系统同样应尽量集中建设,因为在一个居住小区内承包者要建一个独立的供热系统——锅炉房等,这样就在一座城市中,形成了许多分散的锅炉房、烟囱、堆煤场、存炉渣场,这必然导致排烟除尘困难,造成对大气的粉尘污染,又增加了居住小区的供热投资,加重了居民的冬季取暖负担,同时使城市的生态环境恶化。如改为城市集中供热,可以充分发挥能源的消耗效应,便于采用先进的供热设备与净化排烟除尘设备,也节约了供热系统的资金投入,减少了城市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的排放,同时减轻了居民的供热取暖费用,改善了居住区的卫生环境和城市的生态环境。 长春市已有100多年的建设史,早在30年代初,日伪时期就有了较好的城市规划基础。日本帝国主义统治者在当时的“国都”组织日本专家和聘请的外国专家制定了“大新京都市计划”当时规划用地100多平方公里,控制用地200平方公里,人口规划50万,使长春市成为伪满的首都,是日本帝国主义统治者在东北的政治中心,是典型的殖民地城市。作为伪满首都,所以从人民大街(原斯大林大街——伪满的大同大街)的人民广场到新发广场,以及在新民主大街(伪满顺天大街)建设了不少的“国都级”的质量较高的建筑,至今仍然保存完好,具有较珍贵的保存价值。在城市中还有一些别具风格的日式、欧式小别墅和当年建成的许多条宽阔的林荫大道,所以,“宽马路,四排树,园广场,小别墅”长期以来成为长春市独特的城市风貌。但这些毕竟是建设于三、四十年代的建筑,虽然有些建筑应属“城市建筑保护”之列。如今已到二十一世纪,作为有200多万人的省会城市,工商业和市政建设、各开发区建设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大量的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在市区的原三、四十年代的路段上,从而显得道路十分狭窄,交通堵塞严重。因为在三、四十年代,一般建筑均为三、四层,现在许多已为高层建筑所取代,而且又是紧压道路红线建设,这与城市的现代化和国际性城市的要求是极不适应的,因为在高层建筑前应有停车场、小广场、步行街、游憩和绿化用地。再由于机动车辆的增加,已使这些原有的道路不能容纳如此多的人流和车流量,这在长春市的中心区尤为严重。这是老城市在发展中面临的共同问题。 长春市早在1993年就提出:“大体用30年左右的时间,把长春市建设成经济实力强、文明程度高、开放型、多功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性城市,使我市成为东北亚地区的经贸和科教文化中心。”按照这一宏伟的战略目标,应当把城市的环境效益放在首位,应当借鉴国际上一些好的城市的建设经验及教训和学习我国的大连市、中山市、张家港市等城市的建设经验,为把长春市建设成现代化的国际性城市而努力。 二、居住开发区应有良好的日照条件,防止住宅的遮挡污染 长春市位于北纬43度55分,东经125度18分的高纬度地区,冬季严寒,采暖期长,所以对于住宅建筑而言,日照条件十分重要,应当尽量建造南北向住宅,争取较长的日照时间和减少遮挡。按照前苏联的日照间距标准要求,两建筑之间距一般应为建筑高度的1.5倍。长春地区的日照间距在冬至太阳高度角最低时应为2.2倍,(实际是到一层窗台上皮间的高度),这样才能达到正常的日照要求。但在长春市却规定了在市内的主要干道日照间距为1.0倍层高的标准。尽管如此,在长春市的一些地方仍然没有达到这个标准,一些居住小区中沿主要街道一侧的沿街建筑至相邻住宅间的距离竟只有6—7米,有的仅为0.3—0.4倍!在这些开发小区的新建住宅中,有的住户几乎是终年见不到阳光,这事实上也是一种污染——即遮挡污染,在这种日照条件极差的居住小区中,既无绿化场地也无游憩场地,所能见到的只是密密的住宅建筑群,还有那永远被笼罩在阴影中的狭窄而又繁忙的公共通道。房地产开发商们就这样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致使居住区的环境质量大幅度下降,严重损害了城市的整体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阳光日照条件有时可以造成眩光的视觉伤害,这也是一种公害。现在在城市中越来越多的公共建筑采用大面积的镜面玻璃幕墙,给周围的居住建筑中的居民带来视线上眩光的伤害。早在十多年前韩国就有因此而诉诸法院,要求给受伤害的市民赔偿损失的报导;近来在我国也每有类似的事件发生,去年国家环保局因此而接到全国各地群众对光污染的投诉十多起,在上海,仅新闻媒体,最多时每天就收到100多封反映光污染的投诉信。作为一类事情的两种极端,常年受到遮挡而见不到阳光也是一种污染,它严重地影响着身处其中的人们的身心健康,大大地降低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另外,在这些小区内即使有些绿化也不能正常生长,无日照或少阳光使得室内阴冷,紫外线匮乏,会使花卉等生长迟缓或无法培育。所以,日照条件差、遮挡严重的居住区,是应在居住区开发和城市建设中尽量避免的,因为这是和城市现代化对居住区的环境条件要求不相适应的。 三、居住区开发与改造不应损害城市的环境效益,应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居住区开发建设应注意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居住区开发不仅应为市民提供达标的住宅建筑,还应该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福利建筑用地与绿化、游憩用地,这应与居住小区的规划同步进行,要按小区规划的指标要求在其中建设托儿所、幼儿园及服务性商店等建筑,亦应同时建设小区内的道路和地下管线等,要加强小区内的卫生环境管理、绿化管理(培育和修剪花草树木等),建立垃圾收集和运送站。这些都必须由政府统筹规划,并按城市规划要求在居住区开发中同步进行。事实上房产开发公司的承包商一般只完成小区中的商品房住宅建筑建设,而对上面提到的公共福利建筑、小区内的市政工程建设、绿化设施等是很少可能完成的,而要完善居住区的各项综合环境建设,必须由政府统筹配合市政管理部门和房产开发公司来共同完成居住区的总体建设,只有如此,才能建设一个良好的住宅区,达到提高居住区开发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目的。居住区的开发与建设应在新世纪中营造出优美的居住环境,为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在建设现代化的城市中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4月 2.城市建设研究. 长春市城市科学研究会, 1989年8月 3.长春建设. 春市城市科学研究会, 1993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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