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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开放住宅的设计体系
来源:中国建筑学会   作者:中国建筑学会编辑   发布时间:2007-07-29  

查世旭
[摘  要]  本文认为,开放住宅的设计思想和方法是今后住宅建设的必然选择。住宅设计必须走出封闭。首先,社会生活的动态特征要求居住环境形态必须是一种开放的体系,以达成居住形态与社会生活形态的互适;其次,居住环境形态的营造是多层次、多渠道决策活动的结果,它要求住宅的创作过程必须是一个包含多阶层、多角色共同参与的开放过程。
[关键词]  开放住宅;居住环境形态;动态特征;公众参与

[Abstract]  The design idea and method of Open Housing is inevitable in future house construction. House design must break the close pattern. First, the dynamic characteristic of social life demands that the residential environmental formation must be an open system so that the residential formation and social life can suit for each other. Secondly, the construction of residential environmental pattern is the outcome of a multi-level and multi-channel strategy, which requires an open housing design process involving multi-class and multi-role participation.
[Key words]  Open Housing, residential environmental formation, dynamic characteristic, public participation
一、开放住宅设计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
    二十世纪初,现代主义建筑观主导着公共住宅的发展,理性主义思想作为近代哲学的起点,成为社会重要的价值基础。功能主义作为理性主义思想的具体化,成为公共住宅设计的准则。二战后,为解决严重的住房短缺,西方各国普遍采取了大规模住房开发的方式。这一方式基于功能主义思想,把住宅看作最基本的社会生产问题,利用高度发展的技术,选择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来满足人们对于基本居住空间的需求。“住”的观念不是来自对于使用者不同意向的考虑,而是将房屋设计建造成“住人的机器”,从而利于进行大量性、标准化的生产。在此机制下,人类的住所失去了作为生活场所应具有的“呈现生活”的价值及文化内涵,人们的具体需求、欲望被社会标准所规范,使用者缺少表达其个性的自由,只能被动地适应被别人限定的住房和居住环境。建筑师则成了设计的唯一主体,在居住环境的设计过程中体现着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现代主义经历了一个鼎盛时期,到六十年代后终因不能全面实现其理想而引起了普遍的质疑,对传统城镇村落再度青睐所酿成的对历史文化秩序的肯定,以及政治、文化、经济活动中民权运动所带来的民众民主意识的觉醒引起建筑伦理观的变化,促使人们重新思考设计文化的本质内涵。无论古典主义或是现代主义,其抽象的注重自我表现的设计文化受到严峻挑战,人们认识到建立在这种设计文化基础上的设计方式已经与人类需要的复杂性相矛盾了,伴随着社会的永恒变化,人类的需求内容日益增加,建筑空间和环境的建立已不可能仅仅是设计者的感性、技术、经验等因素所能达到的结果了。与此同时,一种感性、形象、注重社会价值、注重公众参与的新的设计文化迅速增长,体现在公共住宅领域就是逐步形成一种新的人居观念:即强调社区是人的社区而非只是建筑等物质形式,居住者是社区的主人,因此有关住所的一切决定都应首先立足于对居住者的考虑,而能够使住宅及居住环境产生人性意义的最有效途径是达成居民的直接参与和共同决策。
    对于上述决策过程的提倡必然需要相应的设计方法和技术的支持,寻求一种开放的设计体系至为关键。它应以使用者为本,促成住宅建设过程中所有参与角色之间的有效联系与合作,并使他们在各自范围内发挥尽可能多的自由和能动作用。开放的实质是住宅建设过程中权力的转移,以达到参与者之间新的权力的平衡,并通过权力与职责的结合保证住宅建设的数量和质量。
    二、开放住宅设计思想的理论建构
    “开放”是系统论中的概念,任何一个系统都具有不断地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性质和功能,系统向环境开放是系统得以向上发展的前提,也是系统得以稳定存在的条件。建筑现象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任何一个社会中,建筑的建造过程、建设方式、建成结果等都有其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并受到这些方面因素的制约。因此,每一处物质环境,每一幢建筑,都应被看作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们都是更大范围系统中的某个节点。
近年来,对建筑的开放性研究日益受到重视,人们已经认识到,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的目标是创造一个没有完结的系统,“新的城市化概念追求的是建成环境的连续性,意思是说每一座建筑物不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连续统一体中的一个单元,它需要同其他单元进行对话,从而使其自身的形象完整”[1]。因此,建筑师应从只为单一的功能、单一的时空环境设计转向创造一个不会完结的过程的片断。一方面,任何新的建设都应建立在已有的脉络之上;另一方面,今天的设计也是未来的基础,将成为历史的一部分。“实际上,这是以‘中间建筑’代替永恒的形式,在时空因素作用下,予城市形态以动态观。显然,这一个致力于环境质量不断提高的建设体系,也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建筑与城市建设中的体现”[2]。
开放住宅设计思想就是建立在系统论的基础上,认为社会生活的动态特征要求居住环境形态必须是一种开放的体系,以达成居住形态与社会生活形态的互适,其理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对人在居住环境中地位的重新认识
    人在居住环境中的地位问题,实质上还是人与住宅谁来适应谁的问题。回顾历史,人在居住环境中的地位经历了一个从主动—被动—再回主动的循环发展过程。在人类居住活动的初始阶段,建筑的创造者和使用者是合一的,几乎不存在谁适应谁的矛盾。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设计者和工匠及使用者日益分离,成为不同的角色,于是就出现了角色的自我表现,使住宅形态与所承载的生活内容日益割裂。
现代主义对“功能”的重视和研究,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被理解为“使用者至上”的原则,但在其思想体系中,使用者作为一种抽象概念出现,个体的特殊性被删除,使用者活生生的行为方式被简单的功能分析概念所完全取代,一种特定的功能对应着一种特定的空间形态,这种空间形态消除了人的地域性、民族性,排除了人在行为和意识上的差异,成了一个被割裂的、僵硬的终极性产品体系。现代派建筑师还幻想自己能通过对居住形态的创造来安排和规定人们的行为方式,试图通过个人的研究和探索创造完善的环境,而使用者则被动地处在建筑师的职业控制之下被研究、被服务,他们从来没有被寄予创造和改变其生活环境的希望。
    随着对“人”的认识的重新重视,人们逐渐回归到建造住宅的本质,亦就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意识中去,开始以“因居而建”的态度来反省“因建而居”的困境,以“定居”的观点来思考人类的居住活动。人们终于认识到居民才是住房的真正主人,住宅是由人的存在和使用而体现其价值的。人的设计和建造是对于住宅的创造行为,但更应强调的是,人的存在和使用也是对于住宅和居住环境的不断创造和发展完善的过程。“建”与“居”本身就是紧密关联甚至是相互包容和转化的概念。正如哈布瑞根所说的“居住过程本身就是建造过程”,住宅的设计、建造和使用的全过程是不应被割裂的,作为真正主人的居民应从始至终具有参与决策的权益。开放住宅设计思想的核心宗旨就是尊重人,以人为本。在开放住宅体系中,人将从后台走向前台,重新成为居住环境的主角。在二者的关系上,强调的不是人去适应住宅,而是让住宅去适应人。
2. 生活的动态特征决定了住宅的动态发展
    人的社会生活和个体生活是一个动态的历时过程。无论从人与住宅的互适性出发,还是从住宅产业的经济效益出发,居住环境形态的营造都是一个不断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源、信息交流的动态过程。开放住宅思想提倡树立动态的观念,即住宅应被当作类似生命体的组织系统,而不是一蹴而就的、僵化的终极产品体系,在这样开放的组织系统内潜伏着各种更新、变化的可能性。
以功能主义为指导思想的设计师们把人的生活内容抽象为理性的和机器部件相类似的功能分析,并在设计所及的各环境层次中建构固定的居住空间与物质体系来与之对应。这种依据某一时间断面上功能与形式的关联性客观上导致了一种终极性住宅产品,设计师满以为已为人们的生活做了完善的安排,不料想这种住宅产品的终极性特征反过来制约了生活内容的生动、多元和渐进。而开放住宅思想强调住宅的动态性与其物质特征同样重要。住宅一旦投入使用,它的设计建造过程看似结束了,但这只是另一个更长的、更加重要的过程——居住过程的开始,二者都是对住宅和居住环境的不断创造和发展完善的过程,且关系紧密甚至相互包含、相互转化。从这种意义上说,住房永远不会“完成”,也可以说,在每一阶段上,又都是“完整的”。这些特点真实地反映了住宅与住户之间复杂的动态关系。
3. 良好居住环境形态的营造是使用者与设计者交互作用的结果
    根据营造主体的不同,居住环境形态的营造存在着两种营造方式:一种是没有专业设计师插手其中,而由使用者自主经营的营造方式,通常存在于原始或乡土社会那些传统城镇和村落中,是长期个体活动的累积叠加,较少有统一规划的影响;另一种是在某种先验的理论或统一原理制约下,由专业人员操纵的环境营造方式,与之相适应的居住环境形态都是少数人的观念和理想境界被多数人执行的结果。
现代社会中,专业人员控制的环境营造方式已成为居住环境形态生成的主流方式,使用者不可能再亲自全盘控制营造活动,但同时设计师也不能有效地控制住房从计划到使用的全过程,居住形态一旦成为现实交付使用,设计师便失去了控制权。无论规划师和建筑师具有多么非凡的预见力,意料之外的事总是不可避免。即使是建立在对使用者需求进行充分研究之上的设计,亦难以避免普遍需求与具体需求之间以及现实需求与未来需求之间的矛盾。
开放住宅思想认为,良好而富有生气的居住环境形态应该同时受到两种营造方式作用力的影响,在使用者自发营造和设计师专业营造的交互作用中形成。建筑师进行设计决策必有其依据,但设计依据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同时又是即时性或阶段性的,缺乏对未来情况的准确预见,所以仅仅强调设计依据的客观性是片面的,一旦客观依据发生变化,那么势必会从根本上动摇设计决策的合理性,而这种合理性的丧失正是使用者自主营造活动的直接导因,合理性的延续必须依赖这类活动的介入,因此专业营造与使用者营造活动之间开放的承传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4.树立住宅设计的动态经济观念
    传统经济观念的弊端是对住宅建造成本做静态的计算,只考察初建成本,通过降低住宅标准来节约成本使建筑造价便宜。其实从住宅的综合效应来看,降低标准、压缩面积不仅降低了使用要求,带来日后的不适用,还很难进行改建或扩建,硬性的改造活动又造成对原有体系的极大破坏以至不得不大力追加成本,这称不上设计经济。显然设计经济需要从住宅全方位的动态的角度进行考察。
如果我们不把住宅看作是一个最终完成的产品,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那么在开始建设阶段,就可以量力而行,找到当时情况下的最佳答案,而不必套用所谓标准,在设计和建造时给未来的改造留有余地。这种经济观念重视住宅从开始建造到最终拆除这一完整寿命过程中的投资和使用,而不仅仅是一次性投资。对整个社会来说,这种方法可以使有限的资源被更多地分享,资源的利用也更加充分。
三、开放住宅的设计模式
    传统的住宅设计过程基本上是在建筑师和开发商两者之间进行的,这种方式存在较多局限:一方面,开发商总是强调住宅的经济效益,忽视住宅的社会、文化、环境效益,同时,尽管开发商常以住户的代表自居,但开发商关心的只是住宅的交换价值,与住户关心的住宅使用价值并不一致;另一方面,尽管许多建筑师能够以捍卫社会利益和满足用户需求为己任,但实际上并不胜任。首先,对建筑师个人而言,何为社会利益实际是不明确的,但建筑师与开发商之间的雇佣关系却是非常清晰的,建筑师仅凭个人的力量,不可能与开发商所代表的市场力量相抗衡。其次,建筑师既要了解和研究人的社会共性,又要深入到人的具体生活世界,体察不同的人在不同时间、场合中的需求变化,但人在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内的无限变化是建筑师的认识所无法穷尽的,最能体察生活真正含义的只能是使用者自己。
    这就引出了参与性设计的必要性,没有公众参与的设计,要想很好而恰当地满足他们各种各样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简直是极困难的。另外,人们需要机会对他们的周围环境做出积极反应,他们需要创造和控制,需要自我实现,企求通过对其周围环境的作用来挖掘自己的潜力,以证明有能力控制自己的生命和环境。同时,参与性设计可以把人们组织起来,使他们卷入活生生的环境世界,并通过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建立人和他们周围环境的感情。因此,我们必须改变传统公共住宅的设计模式,从“建筑师——开发商”的双边合作扩展为“政府——公众——开发商——建筑师”的多边合作。
    首先,政府是城市整体利益的代言人,同时也是城市居住环境建设的主要决策者,他有责任参与居住环境的设计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要代替建筑师的工作。作为管理者,政府应发挥自己在住区规划建设中的管理职能,通过税收、财政、土地开发等政策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导则等技术手段从宏观上引导和控制城市居住环境的设计过程;政府还应是支持者和帮助者,能够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共资源,整合和协调参与住宅设计各方的利益冲突,扶持和帮助社会的弱势人群,特别是要积极促成居民的参与。
    其次,还需要发挥公众的作用。居住环境的建设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公众有权利和义务参与住宅设计过程,这是在政府和开发商之外的真正的“第三种力量”。他们是整个城市居住环境的使用者,也是收益者(或受害者)。对他们来说,他们应该接受营造居住环境的责任,从消极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积极的自愿行动者,愿意投入时间、精力与资金,学习如何保护与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
    在这种新的设计模式中,开发商和建筑师也需要调整自己的角色,从而真正与政府和公众形成一种新的合作伙伴关系。对开发商而言,必须改变以往居高临下的“施舍者”形象,成为参与住宅环境建设的“服务者”,只有更好地为城市和居民提供服务,才有助于自己获得更多的利润。对建筑师而言,应努力利用自己的技术与知识,为解决居住环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创造性的构想,成为居住环境改善的促成者和培育者,而不再是卖弄专业智慧的专家。同时必须改变以往所持的“英雄主义”心态,改变轻视建筑的社会性和公众反映以及把公众作为异己力量从设计过程中排除出去的错误观念,切实认识到居住环境的营造过程是一个包含各种决策活动的综合运作过程,而不是建筑师的一统天下、一厢情愿。因此,住宅设计过程必须向各方参与者实现权力开放,只有这样才能使居住环境成果被社会各界所认同。    1999年《北京宪章》明确提出“全社会建筑学”[3]的概念,不仅提出建筑师要作为专业人员参与所有层次的决策,而且提出应让社会(政府和公众)更多地参与整个建筑设计过程,这种双向的全面参与无疑将成为未来居住环境建设的基本设计模式。
四、开放住宅的设计程序
    传统的住宅设计活动,一般是在总体规划的指导和制约下,由业主进行投资立项,而后委托建筑师直接按照建设单位所拟定的任务书进行住宅单体设计,最终投入施工,交付使用。这种传统的设计过程常在目标尚未明确时便开始设计,设计过程缺乏明确的评估及反馈机制,因而在设计成果与实际需求之间常常不相符合,显然这种设计活动在程序上是呈线性终端状态的,整个活动随着住宅的全部落成而结束。
    开放住宅设计程序的内容突破“设计—产品”的单一封闭范围,而进入到“计划—设计—评估—反馈—设计”的扩大了的范围之中。在住宅创作活动中,设计计划、设计和设计评估是一个前后连续、密切相关的过程:首先,设计计划以合理性为判断基准,通过收集相关的信息资料,对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客观、合理的判断,提出设计的概念框架。这种由外及内、自上而下的分析过程使设计的理性程序大大提高;其次,住宅设计是居住形式的具体生成过程,通过对信息元素的提取和组织,凭借联想和创造力提出具体的形式,并凭借一定的方式如图纸、模型等使其外化;第三,设计评估是住宅设计成果的检验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设计成果是否符合预想目标的要求;二是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处于时间维度内的环境和使用需求等,这二者互为补充和修正。评估的结果将不断地反馈进入计划的修订和设计及营建过程。
    住宅设计计划、设计和设计评估在构成前后接续的过程同时,三者自身亦处于过程状态。设计计划是住宅设计和评估的依据之一,然而必须注意到设计计划的“合理性”是相对而言的,由于社会和人类生活的动态特征,静时的设计计划就很难穷尽各种变化的因素,其合理性的延续将依靠评估机制的不断反馈。因此,评估的结果反过来又构成设计计划的依据。“计划——设计——评估——计划”构成了一个首尾相接、不断往复提高的循环之链。
五、结    语
    居住环境创造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类对于居住空间的需求。从人的生活个体特征来讲,其既具有共性又具有个性,而生活形态在时间维度上也是逐渐变化的。由此,对人们居住需求的认识和研究就必然包括了两对矛盾:即普遍需求和具体需求的矛盾,现时需求和未来需求的矛盾。这些矛盾表明居住环境既有其相对的稳定性,又是充满变化的,是一个能动的开放系统。因此,在住宅的设计创造活动中,我们需要保持这样的整体思维:从住宅设计的创作程序来讲,它是一个有计划依据,又有反馈机制的连续循环过程;从住宅的存在方式来讲,它是一个相关决策各方共同参与的过程,包含了由专家控制和用户参与的交互作用。

注  释:
① 陈占祥译.马丘比丘宪章.建筑师,第4期。
② 吴良镛. 世纪之交的凝思:建筑学的未来.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
③ 国际建协“北京宪章”.建筑学报,1999.6。
参考文献
1. 亚历山大•克里斯托弗.赵冰译.建筑的永恒之道.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89
2. 陈光庭主编. 外国城市住宅问题研究.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
3. 吴良镛. 世纪之交的凝思:建筑学的未来. 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
4. 刘育东. 建筑的涵意——在电脑时代认识建筑. 天津大学出版社, 建筑情报季刊杂志社,1999
5. 魏宏森, 曾国屏. 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 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
6. 唐忠新. 中国城市社区建设概论. 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
7. Hamdi, N. Housing Without Houses: participation. Flexibility. enablement.New York: Van Nostrand Reinhold, 1991
8. Kellett, P. etc. Dweller-initiated changes and Transformation of Social Housing: Theory and Practice.Open house International, Vol.18, No.4,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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