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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学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
来源:中国建筑学会   作者: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07-04-19  
 

    《中国建筑学会章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本会应设立“资深会员”。中国建筑学会的资深会员应该是学术水平高、学风品行好和具有较高社会资望的专家群体。做好资深会员的发展、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这一群体的作用,对促进我国建设科技进步和建筑学术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制定如下评定办法:

    一、评定资深会员的目的
    为了鼓励广大会员和建筑科技工作者不断攀登建筑科学技术高峰,为建筑科技事业发展、学术进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应评定在建筑科技领域中工作成绩卓著,学术上有较深造诣,热心学会工作的建筑科技工作者为中国建筑学会资深会员(FELLOW)。资深会员是我会设立的最高级会员称号。

    二、资深会员评定工作机构
    学会常务理事会委托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本会资深会员的具体评定工作。

    三、资深会员的申请与评定
    1、申请条件
    中国建筑学会会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资深会员:
    ⑴、获得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获得国家设计大师称号者;
⑵、担任中国建筑学会常务理事职务以上者、担任各省、区、直辖市建筑(土木建筑)学会副理事长以上职务者、担任中国建筑学会直属分会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任)以上职务者;
    ⑶、具有教授或研究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甲级建筑设计院副总师或建筑学院(系)副主任以上职务者;
    ⑷、对国家建设事业有突出贡献者。
    2、申请办法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两名资深会员介绍,并填写《中国建筑学会资深会员申请表》。如果申请人所在单位没有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可由中国建筑学会直属分会或省级建筑(土木建筑)学会负责推荐。《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经所在单位加盖公章报送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
    申请人可直接向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中国建筑学会直属分会或地方学会索取《中国建筑学会资深会员申请表》。
    所有《申请表》应通过不同渠道,至迟应在每年的八月底前报送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
3、资深会员的评定
历届中国建筑学会理事长自然获得本会资深会员资格。
    中国建筑学会的资深会员每年只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每年的10月。
    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定小组,对资深会员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评定,审定合格者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审批。
    首批资深会员由中国建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按照评定标准认定。

    四、会籍管理
    1、申请人经评定为资深会员后,本会秘书处即向其寄发《中国建筑学会资深会员接纳通知书》。
    2、资深会员会费为每人每年1000元。申请人在接到本会书面通知后,应在15日内将首年度会费1000元交至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之后,资深会员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3、本会秘书处收到资深会员交纳的会费后,将开具收据和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向资深会员寄发《中国建筑学会资深会员证书》。
    4、资深会员在注册登记后将享受学会提供的相应服务。学会每年将在《建筑学会通讯》、学会刊物上及中国建筑学会网站上公布新评定的资深会员名单。每四年编辑出版一册《中国建筑学会资深会员名录》。
    5、为确保资深会员的权利义务,资深会员每年交纳会费时注册一次,如资深会员届时未尽正常交纳会费的义务,将视为自动放弃接受服务的权利与会员资格。
    6、资深会员的全部资料实行计算机软件动态管理。

    五、资深会员参加学会活动的办法
    资深会员可根据需要选择本会的两个分会参加学术活动,本会将各位资深会员选择分会的情况分别通知相关分会,由各分会与资深会员进行联系。
    资深会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六、学会提供的服务项目
    1、优先从本会资深会员中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
    2、优先从资深会员中推选中国建筑学会大奖候选人。
    3、优先从资深会员中向建设部推荐设计大师候选人。
    4、优先从资深会员中向国际专业组织或团体推荐国际会议主题报告人,竞赛评委,论坛报告人等。
    5、优先从资深会员中向国际专业组织或团体推荐执委会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等。
    6、所有资深会员的资历和专业成果均输入中国建筑学会人才信息库,以供查阅。
    7、学会将定期免费向资深会员寄发学会《建筑学会通讯》。
8、资深会员可以免费任选一种学会出版的《建筑学报》、《建筑结构学报》和《建筑知识》刊物。

    七、《资深会员申请表》的印制
    《资深会员申请表》由学会统一印制。

    八、办事机构
    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有关资深会员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中国建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注:本办法于2006年1月9日“中国建筑学会十一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修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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