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走近学会 | 学术活动 | 学会会员 | 奖项竞赛 | 建筑文化 | 政策法规 | 学术论坛 | English
  当前位置:主页>走近学会>章程条例>文章内容
中国建筑学会-理事会及秘书处组织与领导工作条例
来源:中国建筑学会   作者: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07-04-19  
摘要:(2000年11月29日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民政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组织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强化本会各级组织及领导层的职能,明确责权、提高效率,并逐步实现领导机构成员的年青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本会章程、按照上级各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精神、总结本会组织管理工作经验及吸收和借鉴国外同类组织的一些成法而制定。

    第二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三条 理事会的换届改选方案,由当届常务理事会主持制订。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由地方学会、二级分会、团体会员和秘书处等几个方面,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候选人名单,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中,50岁以下的应不少于1/5,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岁。
    第四条 理事会每四年一届,理事连续任期不超过二届。超过者,须在换届推举理事候选人之前向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申报并经批准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宜优先由地方学会及二级分会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中遴选。
    第六条 理事会选举采取等额方式。为使理事分布合理,可预留若干候选人名额作为平衡、调整使用。每届理事会理事人数一般不起过150人。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设立顾问及名誉理事,其年龄不受限制,任期一届。
    第八条 常务理事总人数应不超过理事会成员的1/4。常务理事成员中,50岁以下的应不少于1/5。
    第九条 本会设立财务总监,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受理事长领导,代表理事会指导、监督本会财务工作。

    第三章 正、副理事长与秘书长

    第十条 建立理事长工作会议制度,实行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与领导。会议由理事长不定期主持召开,由副理事长、秘书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理事会设副理事长若干人。正、副理事长的人选应考虑有较多的时间领导学会工作。
    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作为学会最高层领导成员,协助理事长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参加理事长工作会议;
        (二)分别联系、指导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受理事长指派、委托,代表学会参加重要活动及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理事长因故长时间不能行使正常工作职权的情况下,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代行理事长职务。
    第十三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其应为专职工作人员。当其因故长时间不能主持工作时,可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同意,选定代秘书长人选,并由理事会确认。
    第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秘书长并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及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秘书处人员的聘任,决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领导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指派、委托,代表本会进行的工作;
        (六)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建设部为本会的挂靠单位。学会的组织建设、行政、人事、财务、对外交往和学术活动等,直接受建设部、中国科协对口部门的管理、指导。
    第十六条 以中国建筑学会名义对外联系或共同组织活动,须经理事长授权或事先经理事长工作会研究同意。
    第十七条 凡属国际交往中需签订协议,或在国内与其他协会、学会为共同开展活动而签订协议等重大事项,均需报理事长工作会议研究,如因时间原因来不及办理批准程序,可先行报理事长批准,过后再行通过、备案。

    第四章 工作委员会和分支、实体机构

    第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在秘书处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秘书、委员组成,其规模以不超过10人为宜。
    第二十条 工作委员会的人选由秘书长协调有关方面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批准,各工作委员会秘书,宜由本会秘书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工作委员的规范名称为:中国建筑学会X X X X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不是实体组织;不设专职人员和财务。
    第二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制定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下设的分文、实体机构,诸如刊物、报纸以及从事咨询、设计的经营性公司等,凡属有经营性收入的,应采取经济入股的方式参与、指导共经营活动。秘书处专职人员不得担任上述机构的实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所办刊物、报纸等,为保证其政治、业务导向及编辑、报导、学术等都具有较高的水平和质量应设置主编,并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或副主编,由各刊物、报纸的编辑部提名,由组织工作委员会初审后报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主编对所办刊物(报纸)负全面责任,并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设立中国建筑学会代表机构时,需由秘书处提出报告及建议人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实施。代表机构作为中国建筑学的代表,其日常工作受理事长领导。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阅读次数:
上一篇: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条例   下一篇:中国建筑学会分会组织与管理条例
地方学会
直属分会 会员链接 国际链接
全国性学会
相关链接
建设部 中国注册建造师网 中国建材采购网 愿景学习型组织促进会 建筑英才网 中国电气设计师网
建设新闻网 国际建筑师协会 焦点装修家居网 中国建筑材料价格在线 中国建筑人才网 购房者网站
建筑世界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筑联网 中国城建数字图书馆 中国路桥资讯网 筑龙英才网
关于我们 | 敬请留言 | 友情链接  | 错误报警                     法律顾问:傅应俊  白小莉   京ICP备05037004号
  
  主办:中国建筑学会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asc@chinaasc.org

承 办: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
   :86-10-88082224 88082239 88082240
   :86-10-88082223 88082222 88082243
技术支持: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