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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学会分会组织与管理条例
来源:中国建筑学会   作者: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07-04-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加强社团管理的精神,促进本会分会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会所属分会必须自觉遵守我国宪法、现行法律及有关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会章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本会下设分会。所设的各分会是按建设学科领域的划分组建的学术性组织,是本会报经民政部审批同意后注册的法人社团的分支组织。
    第四条  各分会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受本会委托可发展会员。
    第五条  本会所属各分会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国建筑学会××××××分会”。
    第六条  按照建设部、民政部、中国科协及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会对所属各分会实行全面、直接地领导与管理。各分会对本会(法人)负责。中国建筑学会对分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分会按本会章程规定实行民主办会原则,各分会的成员以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方式产生。
    第八条  各分会设置理事会,理事会的任期为每届四年,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的,应事先申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各分会的理事会的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70人,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的1/4。
    第十条  各分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3至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岁;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为届满时不超过60岁。理事中50岁以下的应不少于1/5。
    第十一条  各分会的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一般任期一届,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当选可再任。
    第十二条  各分会的理事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社会资望和一定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政府机构人员在各分会担任领导职务时,须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经所属政府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分会的换届改选,由当届理事长牵头组成筹备组,按有关规定实施。换届2个月前须向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报送包括理事名额、名额分配、更新比例、正副理事长及秘书长人选、选举方式在内的“换届方案”,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分会换届会议后一个月内,须向本会编报理事会成员名册,由总会据以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新当选的分会正副理事长及正副秘书长须填写由本会统一制定的“履历表”上报、存档。
    第十七条  各分会的正副理事长不得担任本会2个以上(含两个)分会的领导职务。
    第十八条  各分会可设名誉理事,任期一届。
    第十九条  分会的财务工作,由挂靠单位负责并接受分会的监督,分会不设独立财务机构。
    第二十条  分会在换届改选时,须由当届理事会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并经讨论通过后,向新的一届理事会移交。
    第二十一条  分会两年未开展活动,应向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说明情况,必要时报经总会常务理事会讨论予以撤销或重组。
    第二十二条  成立分会,须根据学科发展及经济建设的需要、具有较为明确的学科领域、已有一批相当数量的技术人员和学科带头人,并经书面申请、组织工作委员初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有关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三章  业  务

    第二十三条  分会的主要业务是了解本学科的现状、动态,跟踪本学科的发展、趋向,组织研讨和科技交流,促进本学科的建设、发展、学术繁荣和科技进步、创新,并紧密联系经济建设实际,促进科技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十四条  联系本学科的实际,开展继续教育和科普工作。根据需要与可能编辑出版学术、科技书刊、凡公开出版刊物、科普读物,须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科技刊物应设置主编,负责刊物的内容、质量。
    第二十五条  关注经济建设及建筑业的发展,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科技建议;接受委托开展科技咨询。
    第二十六条  各分会在本学科范围内,接受本会委托,推荐并协助发展资深会员及外籍会员。
    第二十七条  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各分会的学术、业务活动受本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学术业务活动应向学术工作委员会报告,加强沟通与联系。
    第二十九条  各分会的组织工作受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领导。
    第三十条  各分会涉外工作,受本会秘书处领导,由秘书处协助联系或经办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分会的办事机构须有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能承担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挂靠单位或由分会提出,报经总会批准,或由总会商有关方面指定。各分会工作人员的党务、行政、人事及财务,接受挂靠单位管理、领导。
    第三十二条  各分会须按规定和期限向本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各分会组织召开的学术讨论会须按照本会制定的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四条  各分会的学术活动、总结、纪要及编印的通讯、简报,出版的刊物及论文集等,须及时报送本会秘书处3份。

    注:本条例于2006年4月5日经十一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修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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