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走近学会
|
学术活动
|
学会会员
|
奖项竞赛
|
建筑文化
|
政策法规
|
学术论坛
|
English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规章
>文章内容
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作者:中国建筑学会编辑 发布时间:2007-04-09
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两类人员:
(一)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
(二)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本市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公积金中心)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委托具体承办个人缴存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事务。
第四条 个人缴存者根据其户籍所在地实施属地化管理。个人缴存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或劳动手册等,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区、县公积金中心为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后,应当为个人缴存者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个人缴存者,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等于个人缴存者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以缴存比例。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但月缴存额不得超过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
个人缴存者的月缴存额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年度进行调整。
第六条 个人缴存者在开户登记时应当与市中心签订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在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按约定存入足额款项,由区、县公积金中心定期扣划后统一缴存到市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应每年结算一次,并向个人缴存者出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
第八条 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九条 由个人缴存者申请,经区、县公积金中心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手续。
第十条 个人缴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所规定的提取条件;
(二)符合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的提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个人缴存者,应当向区、县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区、县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区、县公积金中心应当说明理由。提取申请人对不准提取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市公积金中心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的约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个人缴存者未按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履行缴存义务的,市公积金中心可对其作下列处理:
(一)对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在其未恢复履行缴存义务前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权利;
(二)对个人缴存者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转为商业性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5年12月26日
(阅读次数: )
上一篇:
《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下一篇: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地方学会
地方学会
黑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
福建省土木建筑学会
河北省土木建筑学会
北京土木建筑学会
西藏自治区土木建筑学会
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
甘肃省土木建筑学会
宁夏土木建筑学会
贵州省土木建筑工程学会
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
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木建筑学会
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
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
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陕西省土木建筑学会
广西建筑学会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
辽宁省土木建筑学会
上海市建筑学会
内蒙古区土木建筑学会
湖南省土木建筑学会
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
天津市建筑学会
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
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
青海省土木建筑学会
山东建筑学会
海南省土木建筑学会
吉林省土木建筑学会
云南省土木建筑学会
直属分会
直属分会
中国建筑学会城市交通规划分会
中国建筑学会体育建筑分会
中国建筑学会暖通空调分会
中国建筑学会地基基础分会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热能动力分会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材料分会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结构分会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物理分会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电气分会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
中国建筑学会工程勘察分会
中国建筑学会生土建筑分会
中国建筑学会小城镇建筑分会
中国建筑学会抗震防灾分会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防火综合技术分会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统筹管理分会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史学分会
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师分会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给水排水研究分会
会员链接
会员链接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北京天鸿圆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建筑设计,装饰施工集团
国际链接
国际链接
国际建筑师协会
亚洲建筑师协会
美国建筑师学会
美国建筑基金会
世界建筑新闻
非洲建筑师
南非建筑师学会
英联邦建筑师学会
新加坡建筑师学会
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
香港建筑师学会
贝聿铭
全国性学会
理科学会
中国数学会
中国物理学会
中国力学学会
中国光学学会
中国声学学会
中国化学会
中国天文学会
中国气象学会
中国地质学会
中国地理学会
中国地球物理学会
中国古生物学会
中国海洋湖沼学会
中国海洋学会
中国地震学会
中国动物学会
中国植物学会
中国昆虫学会
中国微生物学会
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
中国细生学会
中国植物生理学会
中国生物物理学会
A26中国遗传学会
中国心理学会
中国生态学学会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
中国感光学会
中国岩石工程学会
中国野生动物保协会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
中国青藏高原研究会
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
中国运筹学会
交叉学科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
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
中国现场统计研究会
中国未来研究会
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
中国科技情报学会
中国图书馆学会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会
中国农技协会
国自然博物馆协会
中国科技报研究会
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
中国科技期刊编学会
中国流行色协会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
中国土地学会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
中国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中国科学探险协会
其他学会
---中国创造学会 ---
中国睡眠研究会
中国高科产化研究会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医学学会
中华医学会
中华中医药学会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
中国药学会
中华护理学会
中国生理学会
中国生医工程学会
中国病理生理学会
中国营养学会
中国药理学会
中国针灸学会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
中国毒理学会
中国康复医学会
工科学会
中国建筑学会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
中国农业工程学会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
中国电工技术协会
中国水发工程学会
中国水利学会
中国内燃机学会
B11中国空气动力学会
B12中国制冷学会
中国真空学会
中国自动化学会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中国标准化协会
中国工程图学学会
中国电子学会
中国计算机学会
中国通信学会
中国中文信息学会
中国测绘学会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
中国铁道学会
中国公路学会
中国航空学会
中国宇航学会
中国兵工学会
中国金属学会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
中国稀土学会
中国腐蚀防护学会
中国化工学会
中国核学会
中国煤炭学会
中国能源研究会
中国硅酸盐学会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中国生物工程学会
中国纺织工程学会
中国造纸学会
中国印刷技术协会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
中国食品科技学会
中国粮油学会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中国烟草学会
中国影视技术学会
中国颗粒学会
中国照明学会
中国惯性技术学会
中国电源学会
中国消防协会
农业学会
中国农学会
中国林学会
中国土壤学会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
中国植物病理学会
中国植物保护学会
中国作物学会
中国热带作物学会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中国茶叶学会
中国草学会
相关链接
建设部
中国注册建造师网
中国建材采购网
愿景学习型组织促进会
建筑英才网
中国电气设计师网
建设新闻网
国际建筑师协会
焦点装修家居网
中国建筑材料价格在线
中国建筑人才网
购房者网站
建筑世界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筑联网
中国城建数字图书馆
中国路桥资讯网
筑龙英才网
关于我们
|
敬请留言
|
友情链接
|
错误报警
法律顾问:傅应俊 白小莉
京ICP备05037004号
主办:中国建筑学会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
asc@chinaasc.org
承 办: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
:86-10-88082224 88082239 88082240
:86-10-88082223 88082222 88082243
技术支持:
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